當前位置: 首頁>>人力資源>>常見問題
- 作者: 系統管理員 點擊數:2750 發布時間:2013-09-11
-
一、失業人員如何進行失業登記?
?。ㄒ唬┺k理依據
1、《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
2、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民政廳關于《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中若干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3]243號);
3、《關于印發〈杭州市失業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勞社就[2004]259號)。
?。ǘ┦I登記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16周歲以上,法定退休年齡以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目前無業的非農業戶口人員。
已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不進行失業登記。
?。ㄈ┕ぷ鲿r限
即時受理,失業登記機構7天內進行審核, 并核發《失業證》。
?。ㄋ模┕ぷ髁鞒?/span>
1、轉遞檔案
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并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憑社保登記證、失業人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將失業人員檔案轉遞至其戶籍所在地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其他失業人員人事檔案應當按規定辦法在規定期限內移送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區就業管理服務處接收檔案時,材料齊全予以接收并出具檔案回執。
2、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本人應持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兩張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進行失業登記, 并填寫《杭州市失業人員登記表》。
?。?/span>1)就業轉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聘用關系) 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持《杭州市失業登記(失業保險繳費)證明書》、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 ( 原件 ) 進行失業登記。以自由職業者名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應及時告知失業登記機構, 并提供相關資料。
超出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的,有正當理由的, 還需提供本人無業承諾書、遲延登記的原因說明等資料,報送區就業管理服務處審核,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予以失業登記。
?。?/span>2)未能升學的畢 (肄) 業生憑本人畢 (肄) 業證書辦理失業登記。
?。?/span>3)歸正人員憑釋放或解教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span>4)假釋、監外執行人員憑司法部門的有關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span>5)緩刑人員憑法院判決書辦理失業登記。
?。?/span>6)停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憑工商部門的歇業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span>7)農轉非人員憑戶籍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span>8)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退役軍人憑本人退役證明和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登記審核及證件發放。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由街道 (鄉鎮) 勞動保障管理站在 7個工作日內發放失業證件。
一次失業登記有效期為6個月。
二、如何辦理重新失業登記?
一次失業登記有效期為 6個月, 在有效期滿后仍然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重新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需提供無業證明、本人書面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相關手續, 并填寫《杭州市失業人員重新登記申請表》。
三、就業轉失業人員超出規定期限進行失業登記的,如何處理?
?、贌o正當理由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谑I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等產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期間,暫緩辦理失業登記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待勞動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審理終結后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者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垡虮慌行淌毡O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